女子欲与前夫复婚遭同性恋人索赔

发布时间:2010-08-22 来源:浙江同志 点击:207 评论:( 0 ) 条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

余杭法院通讯员余法很有感触地写来一篇报道,其主题是:当前,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自觉性日益提高,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在不断增多

  1月21日,余杭法院受理了一起同性恋之间的扶养纠纷案。

  原告A女士(40岁,余杭人)起诉说,她与B女士(42岁,余杭人)原来是小姐妹。2004年,B女士离婚后,因身患疾病,生活不能完全自理。

  2004年9月,A女士应B女士要求,照顾其生活起居。2007年9月,B女士想回到前夫身边,向A女士提出分手。

  A女士说,她在照顾B女士的3年多,投入了全部的心血,还多次回绝了别人为她介绍男友,放弃了新生活。

  但现在,B女士要回到前夫身边,却未对其3年多的付出有一个交待,故起诉到法院,要求B女士按每个月500元的标准,支付她照顾B女士的费用,共计20500元。

  原告A女士起诉时,还提供一份B女士曾经写的《承诺书》:“我发誓爱陈×一辈子,并自愿承担今后的一切后果和责任,只希望与陈×永远保持难舍难分的感觉。”

  法官说,近年来,随着经济的发展、社会的进步,以及民主法律制度的完备,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,维护自身权利的自觉性日益提高,法院受理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。上述同性恋扶养纠纷案就是一例。

  长期以来,同性恋者……(编辑注:以下删节)

  记者殷志艳的补充采访

  1.她们是怎么认识的?

  A女士在起诉状中称,与B女士是“小姐妹”,但法官翻查材料发现,两人并非打小相识,而是结识于2003年。当时,A女士单身未婚,B女士有老公,还有一个女儿。至于她们怎么认识的,因材料中没涉及,案子还没有开庭,法官暂时不得而知。

  2004年初,B女士起诉到余杭区法院,要求与丈夫离婚,理由是夫妻感情不好。在法官调解下,丈夫也同意离婚,12岁的女儿判给了丈夫。

  离婚后,B女士身体不太好,在家养病。当时,A女士在余杭一家小厂打工,每天下班就过来照顾B女士,帮她洗衣、做饭,两人同吃同住了3年。

  2.为啥会写《承诺书》?

  这份《承诺书》落款时间为2004年12月。此时,A女士照顾B女士已经有半年多,两人感情很好。

  A女士说,B女士因一时感动,写下这份《承诺书》。她说,这也是证实两人是同性恋人的凭证。

  3.她们为什么要分手?

  2007年9月,B女士的前夫找到B女士,想与她复婚。B女士为女儿着想,同意了。A女士得知后,坚决反对:“别人给我介绍老公,我都没要,全身心照顾你,你不能这么无情!”

  但B女士去意已决。A女士一怒之下告到法院,要求B女士赔偿她3年多的扶养费,标准是500元/月,“请个保姆也不止这点钱”。

  4.案子最终定性为“其他纠纷”

  此案受理后,法官为案子的定性费了一番脑筋,后来几经斟酌,定性为“其他纠纷”。通讯员余法说,她上网查过资料,利用同性恋卖淫、抢劫的案子有的,但都是刑事案子,民事案子很少,至少在杭州还是第一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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