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志性交易怎么不是“卖淫嫖娼”?

发布时间:2010-08-22 来源:浙江同志 点击:234 评论:( 10 ) 条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

5月11日,宁波警方接到一起另类纠纷:同性恋者宁波人阿明通过网络认识了“同志”阿昆,两人视频聊天后,约好见面“交易”一次。阿明趁老婆不在家,把阿昆约到家里并发生关系。事后,阿明给了阿昆一块手表和2000元嫖资。

同性性交易如何认定,这是目前的法律盲点。我们的传统认知是,卖淫嫖娼只发生在异性之间。相关条例规定,妇女以营利或收取财物为目的,与嫖娼男子发生性关系,是卖淫行为。男子以给付财物为手段,与卖淫妇女发生性关系,是嫖娼行为。简约言之,异性间的性交易才叫做“卖淫嫖娼”。难怪民警在处理阿明和阿昆的性交易时会觉得束手无策,左右为难。

随着社会的发展,性交易已不局限于异性之间,同性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现象时有发生。像阿明和阿昆之间的性行为,除了性别之外,已经具有卖淫嫖娼的所有要件,因此,传统的认知应该有所改变,我们看待卖淫嫖娼,最关键点在于是否“性交易”,而不是其他。同性恋者之间的性交易也应该视同卖淫嫖娼。

与此相仿佛的是,早一向媒体曾经报道过的职业“二奶”行为也应该视同卖淫。据《羊城晚报》披露,近年来,深圳悄然出现了职业“二奶”一族。与初级阶段的“二奶”不同的是,她们对同居对象不抱有婚姻的幻想,不稀罕做“大婆”,为了赚取更多的金钱,随时做好“跳槽”准备,谁出的价钱高就跟谁过。如果按照公安部对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30条的两个有关批复的说法,“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”推断,毫无疑问,这些“随时做好‘跳槽’准备”、“谁出的价钱高就跟谁”的职业“二奶”,恰好符合“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”的条件,正是卖淫。

缘于此,笔者以为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对卖淫嫖娼的界定,应该修订为:“卖淫嫖娼是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”。无论性交易双方的性别还是身份,只要具备“性交易”的要件,都是卖淫嫖娼,如此一来,简单明了,扫除了很多性行为无法界定其性质的尴尬,从而避免了不该处罚的乱处罚,该处罚的轻易放过的糊涂行为。

其实,公安部早在2001年1月28日就下发的《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》上规定: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、财物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,包括:口淫、手淫、鸡奸等行为,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,对此行为应当依法处理。而一些地方的《治安管理条例》,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界定,比如2006年提交审议的《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(修正案草案)》,就将“卖淫嫖娼”行为修改界定为“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”。这就将同性之间的性交易和包养“二奶”行为都明确定性为卖淫嫖娼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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